嘉義市選委會選監委員黃作鏞涉及賄選,選監委員淪為候選人賄選樁腳,令人匪夷所思,黃作鏞替候選人買票雖然是他個人行為,但選委會不能推得一乾二淨,所屬政黨也應站出來向社會大眾道歉,為使選舉更公正、公平、客觀,選委會組織架構應重新檢討,政黨退出選委會。
依現行《選罷法》規定,從中央到縣市選舉委員,選舉委員、監察委員都有一定比例是由政黨推薦,黃作鏞是國民黨嘉義市黨部評議委員,因為這一層關係,多年來一直擔任選監委員,對選監委員的職掌應該瞭若指掌,令人遺憾竟然違背職務替候選人買票,可說是罪加一等。
選監委員的監察事項包括候選人、選舉人、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應該是超然公正的社會顯達之士,然而,現行選監委員的組成,幾乎都是政黨依比例推薦,這也是選委會無法超然處理有爭議的個案,甚至連選舉法令的解釋也有政黨之私。
就以嘉義縣東石鄉長參選人黃石吟參選資格爭議為例,縣選委會兩度通過黃的參選資格,中央選委會卻兩度否決,造成地方槓中央的案例,同樣的《選罷法》卻有兩種不同的解釋,究其原因仍是政黨之手伸入選委會,使選委會失去公正。
黃作鏞因人情壓力淪為候選人樁腳,選委會還有多少黃作鏞未被發現不得而知,人情壓力可以使執法者違法,萬一碰到所屬政黨候選人違反選罷法如何去執行公權力,政黨退出選委會已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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