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選擇向勞動者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來代替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工作合約。

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選擇向勞動者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來代替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在上週的文章當中,我們已經針對「勞動合同解除的方式」做了概括性的介紹。本週我們將繼續來談談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負的相關責任。

瀕臨破產 可實行經濟性裁員

依據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辦法:其一、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外;其二、選擇多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的方式,來代替提前通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勞動合同法」亦延續了勞動法當中關於「經濟性裁員(當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生產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於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必須遵行以下的規定:

一、實施「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一)依照法綠「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當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一次裁減總員工10% 須向工會報告

二、實施「經濟性裁員」的法定程序

依據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如需一次性裁減人員超過二十人,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全體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當履行法定的裁員程序,亦即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需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才准以實施「經濟性裁員」。

三、實施「經濟性裁員」時,應優先留用以下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實施「經濟性裁員」時,應優先重新錄用以下人員:

對於「經濟性裁員」時被裁減的人員,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經濟性裁員」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