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廿七個成員國財政部長二日在布魯塞爾集會,就歐盟的金融市場監理架構達成妥協方案,將建置「宏觀監管」與「個體監管」兩級體系,並於兩個跨國體系下創設四個監理機構。
新監理體系顧及英國首都倫敦全球金融中心的特殊性,在金融危機的認定以及緊急處置令的下達方面,須經歐盟全體廿七國達成共識決,形同賦予英國實質「否決權」。
雖然歐洲建置更完善跨國金融規範與監管體系露出曙光,但接下來關於如何具體形塑這個體系以及建立爭端解決機制,將是「歐洲議會」的立法權責,而歐洲議會四大政治集團的領袖已發表聯合聲明,批評歐盟財長會議的妥協案「方向偏誤」。
歐洲主要國家法國與德國主張對金融市場採行更嚴格的監管措施,而英國則倡議較自由放任的做法。兩陣營歷經激烈的論戰後終在二日獲致妥協方案。
新的歐盟金監體系將分為宏觀監管與個體監管兩個層級,宏觀層級設置「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個體監管層級則針對銀行、保險與證券三個不同的市場設立個別的監理機構。
法國籍的歐盟內部市場與服務業專員巴尼耶(Michel Barnier)日前擊敗英國的對手,獲提名出任歐盟新金監體系的總監。然而在英國極力抗拒之下,巴尼耶並未被賦予認定金融危機發生、下令各國採取緊急措施的實質權力。唯有歐盟全體成員國達成共識決,才可認定並宣布發生金融危機。
歐盟監管銀行、證券與保險市場的機構,也不得做出侵犯個別國家主權的決定,一旦有成員國認為主權遭侵犯,可向歐盟財長會議上訴,而財長會議只要透過多數決即可撤銷金監機構的決定。
假若財長會議未做出撤銷決定,認為主權遭侵犯的國家可再向歐盟全體成員國領袖會議上訴,此時則須取得全體一致的共識,才能推翻金監機構的決定。至於非危機時期的侵權爭議,則可以向歐盟的法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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