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很清楚,按照公司法,官股超過50%,就是國營事業,低於50%,則稱為泛官股,董事長總經理雖然是官派,但卻不需要到立院受監督,就是監督漏洞,這個情況也適用財團法人,尤其是金管會旗下的財團法人,例如證交所、期交所,因為政府公權力行使,才能夠從事業務,但是預算卻不受立院監督,這是我們此次修法的原因。
這次修法,我把控制權的概念放入,我之前曾經提案修法過一次,那時候是將官股50%以上的財團法人、國營事業,要將預算書送立院審查,這次修法則是針對政府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機構,就算官股在50%以下預算也要送審,因為既然董事長可以官派,就代表政府可以掌控該公司。
此外,最近外界對於肥貓問題一直相當詬病,並且質疑為何官員離開公職後,還可以轉任財團法人董事長,繼續享受比當官時更高的薪水,一旦此次修法過關,我想對於解決肥貓的爭議,應該也會有很大幫助,因為預算書送立院審查,一切就公開透明,可以將可能弊端降到最低。
我瞭解有部分學者認為,如果這些財團法人或國營事業預算書送到立院審查後,立委就可以趁機介入施壓,然後財團法人或國營事業就找不到適合的人才,因為人才聽到要去立院備詢,都敬而遠之。但是我認為,要聘請人才的關鍵在於薪資應做合理的調整,不應該認為「避免透明化」才是找到好人才的方法,而且人才要充分發揮,金錢因素更非全部。
現在同樣是官派的董事長總經理,但是官方持股在50%以上或50%以下的不同公司,薪水卻可能差到3、4倍,薪水也是財政部長的2、3倍,社會觀感並不好,更別談公關費浮濫、私相授受,就像此次台灣金聯爆發的弊端,就可以讓弊端發生的機率降低。
還有人說,如果立院三讀通過我的提案,財團法人或者國營事業就難保高效率,但這個說法也有問題,難道現在的制度就能保證公司完全高效率、完全沒有弊端嗎?我認為,有監督絕對比沒有監督好,有透明化絕對比沒有透明化好,如果民意代表亂搞,媒體也會監督,還有司法機關把關。
至於有些特別情況,例如財團法人或國營事業肩負機密的任務,這些都可以改開祕密會議,國防委員會、外交委員會都曾經改開祕密會議審查預算,如果國防部、外交部都可以,財經部仍堅持無法照辦,會不會反而更令人質疑?
上次我提案修法,要求超過50%的財團法人或國營事業預算要送立院審查,當時行政單位、學界就有很多聲音認為「不得了」,批評立院擴權等等,結果呢,審查幾次下來,反彈聲音就不見了,也沒有傳出立委藉故找碴的消息。
舉例而言,大考中心以往是不必受立院監督的,當我們要審查其預算,他們也是反彈,但實際運作後,他們認為其實沒什麼,反而經立院監督後,某種程度等於是立委替大考中心背書,降低發生弊端的可能性,也沒聽說有什麼後遺症。
這次傳出我要再度修法的消息後,還是有單位想要找我「溝通」,希望我多思考一下,尤其是中鋼、中華電信都傳出不同意見,我則告訴官員,如果真的那麼擔心立院監督,那麼,就乾脆釋股徹底民營化吧,既然政府要控制、要指派董事長總經理,那就坦然接受立院監督。
(立委賴士葆口述/記者薛孟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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