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陸國務院下發文件,首度提出將在全大陸實行《居住證》制度。其實,早在2004年,瀋陽市便曾一度率全國之先,取消外來人口《暫住證》。只是兩年之後,種種原因再次恢復《暫住證》,但這一舉動,被視為具有相當的破冰意義。
大陸城市再一次思考、解決外來人口問題,可說是從2008年開始。這一年,長春、深圳兩個城市先後取消外來人口的《暫住證》,進而更換為《居住證》。
2009年,南風北漸,浙江慈溪、嘉興、太原、大連等城市相繼取消《暫住證》,對外來人口實施《居住證》管理辦法。
2010年開始,廣州、東莞、佛山、珠海等城市,也實行相同政策。
在推行《居住證》的10座城市中,長春、廣州、東莞、佛山、大連、太原辦理《居住證》最簡單:外來人口年滿16歲,只需持《暫住證》及能證明身分的證件,即可領取《居住證》。辦理《居住證》要求最多的則為浙江嘉興與慈溪兩市。
其中外來人員在居住地享受權益最多的為深圳,除了共同涉及醫療、教育、勞動保險、就業、社會保險等福利外,另在疫苗免費接種、出入港澳的商務出境手續、乘車待遇等11個方面享有與市民同等權益。
目前實施《居住證》的城市中,廣州、東莞、佛山、太原、珠海明確規定,外來人口持有《居住證》一定年限,且符合相關規定後,可在當地落戶。其中規定時限最短的是太原,外來人口需持有《居住證》5年;時限最長的是深圳,需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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