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月是報稅旺季,包括使用牌照稅、個人綜所稅和房屋稅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納稅人權益及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稅捐稽徵法第20條業經修正,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原本的15%降為10%,今年1月1日起施行。但請民眾仍要如期繳稅。

繳納期限屆滿日,視其為非假日或例假日,其滯納金計算如下:繳納期限屆滿日若為非假日,自屆滿日翌日起算第1日、第2日、第3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4日、第5日、第6日繳納加徵1%,第7日、第8日、第9日繳納加徵2%,以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0%滯納金。

繳納期限屆滿日若為例假日,則繳納期限順延至次1工作日,自順延後屆滿日之翌日起算第1日、第2日、第3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4日、第5日、第6日繳納加徵1%,第7日、第8日、第9日繳納加徵2%,以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0%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