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潛修工程處洪姓士官長與鍾姓中士於2021年5月冒用廠商的身分,進入營區偷取銅鎳不修鋼管。海軍門衛後來發現,回報上層後知悉此事。橋頭地院審理後,各依刑法之行使偽造特種公文書罪及偽造署押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兩年,需服勞務50天。
洪、鍾二人利用在潛修處船體場的職務之便,於2021年5月22日駕駛未經核准的租賃小貨車進入海軍基地的左支部劍龍營區,偷載海軍左支部所有的銅鎳不銹鋼管(此涉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竊取其他軍用物品罪嫌,獲不起訴處分)。洪姓士官長明知未獲得某廠商的同意,竟在會客登記簿上填寫冒用廠商的資料並用印,瞞過門衛。
該營區值日官後來察覺有異,回報總值日官,查獲兩人冒名進入營區。此案經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移送橋頭地檢署並起訴。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洪、鍾二人屬於共同正犯,案發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相信兩人不會再犯,予以緩刑兩年。
但法官為了強化兩人的法治觀念,記取教訓,依刑法諭知兩人在緩刑期間應提供50小時的義務勞務,並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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