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樓下住戶檢舉樓上噪音,警方認為樓下藉員警稽查騷擾樓上,但法院認為遇到噪音報警屬於合理對策,判決樓下住戶不罰。(資料照)

北市南港高姓男子,去年12月多次向警方報案檢舉,指稱樓上的翁姓住戶製造噪音,但警方到場後並未發現,員警認為,高男藉警察稽查滋擾樓上住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函請法院裁處,但法官認為,人民就對於住宅聲響請警察依相關法規處理,尚屬一般社會大眾觀念合理範圍,內湖簡易庭法官裁定高男不罰。

警方移送書指出,高男去年12月25日晚上8時,多次檢舉2樓的翁姓住戶製造噪音,但員警到場後並未發現,南港警分局認為高男藉由報案,影響2樓住戶安寧秩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藉端滋擾」住戶,依法函辦。

但法官認為,高男檢舉樓上噪音屬於不具持續性、不易測量,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並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有關住宅聲響已妨害他人生活安寧時,請警察機關相關法規處理,高男報案請警察到場,是一般社會大眾對問體採取的對策,屬合理範圍。

裁定更指出,噪音常有不持續的特性,而且是否已影響生活安寧,住戶對於噪音的感受,往往因人而異,不能以警察到場後沒有發現,就直接認定高男的目的是要騷擾樓上,因而涉犯藉端滋擾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