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竹崎鄉公所有疏失應負4成責任,應賠償尤男25萬元,尤男超速應負6成肇責,全案仍可上訴。(示意圖/shutterstock)

尤姓男子2年前騎機車行經嘉義縣竹崎鄉頂石棹遊客服務站前方道路時,因壓輾坑洞人車倒地,導致鎖骨、肋骨骨折等傷害,尤男質疑管理機關管理欠失,一口氣將林務局嘉義管理處、公路局五區工程處、嘉義縣政府、竹崎鄉公所等4公部門告上法院,要求國賠134萬餘元,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竹崎鄉公所有疏失應負4成責任,應賠償尤其25萬元,尤男超速應負6成肇責,全案仍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指出,尤男2021年3月13日騎機車行經頂石棹遊客服務站前方道路前,因該路段無設置圍籬、安全護欄或路障,尤男因壓輾坑洞人車倒地,右側鎖骨骨折、右側第4到第8根肋骨骨折合併氣血胸等傷害,因該路段管理機關未將凹凸不平,布滿坑洞路面填平修補,也沒設路障、燈光標誌或圍籬警告用路人,尤男向竹崎公所等4單位求償。

尤男要求賠償醫療費用29萬4214元,機車修理費9650元,1個月無法工作損失4萬1401元以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計134萬5265元。

地方法院釐清後,認為該路段屬竹崎鄉公所管理養護,指竹崎公所身為管理機關應注意管理維護,即時予以修補,以防止往來用路人之危險,或在該處路兩旁設置警示設施等交通安全措施,然竹崎鄉公所均未有任何積極作為,堪認管理有欠缺,導致尤男受傷,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也認為,該路段限速30公里,尤男坦承車速逾40公里又有行車紀錄器佐證,認為尤男應負60%過失責任,最後判公所應賠償25萬1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