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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以罪證不足為由,判決蔡男無罪。(孫英哲攝)

彰化蔡姓男子與前女友及前女友閨密酒後同床共眠,期間蔡男不安份,不但親吻前女友閨密,還對前女友伸鹹豬手,結果挨告乘機猥褻罪。蔡男僅坦承3人同床時他曾吸吮前女友閨密的胸部,也有搔癢前女友腳底,但否認有乘機猥褻等犯行。全案彰化地院已審結,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蔡男無罪。

判決指出,蔡男與女友分手後,仍維持親密關係。2011年3月間,蔡男與前女友及閨密在彰化市的酒吧飲酒聊天後,蔡男以凌晨家門上鎖無法進入為由,徵得前女友、閨密同意後,投宿前女友租屋處,且3人同床共眠。

事發當天凌晨近3時,蔡男見前女友與閨密因酒醉入睡,認為有機可趁,遂躺臥於前女友的身旁,以手環繞前女友身體後,撫摸前女友右腳,並將身體完全壓在前女友身上猥褻得逞。

同日凌晨4時21分,蔡男轉而將身體趴在前女友閨密身上,掀開該女衣服及內衣,因見對方驚醒才停止動作。約20分鐘後,蔡男又用手抓該女的胸部,之後還將該女的內褲脫下後猥褻得逞。

蔡男事後挨告,偵訊時供稱,他雖曾吸吮前女友閨密胸部及搔癢前女友的腳底,但沒有觸摸前女友閨密下體。蔡男堅決否認有何乘機猥褻等犯行,辯稱他與前女友閨密間的親密動作是互相同意,且對方是清醒的。

蔡男律師於庭中並表示,蔡男與前女友分手後仍維持親密關係,蔡男前女友因蔡男當夜與閨密發生親密行為,且事發後蔡男是由閨密送出門,因此心生妒意,方於蔡男離開後,聯合閨密對蔡男提出告訴;此外,原告明明擁有當日全程錄影,卻刻意擷取影像,僅提供部分影像給警方。

法官審理認為,本案卷存的監視器影像,並非完整攝錄當晚情況,而是片段時間,中間還存在相當長時間的缺漏,卷內影像檔案片段,實際上是原告採擷後的結果,猶如斷簡殘編,是否能據以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乘機猥褻之事,甚有疑慮。

法官判決指出,原告二人各自本於被害人立場之證述,無法從既有的監視器片段錄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補強其可信性,尤其是蔡男前女友的部分,更核與「乘機」或「猥褻」要件不符;至於檢察官所舉其他積極證據,審酌後亦無法形成超越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因判決被告蔡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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