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设的特性是追求总效益的极大化,若交由民间企业委办,其追求的是利润的极大化,而非公共利润的极大化,出发点可能有所不同。

委由民营的理由,基本上是透过自由竞争产生竞争的经济效率,让总体经济资源配置达到最适点。但市场结构具独占、垄断性质者准由民营当然是图利的行为,所谓合理的收费标准也永远不可得。

在其他国家准许民间参与道路建设,也是在道路与道路间具有相当替代性,可发挥公平竞争的效果,且统一计价标准,要求其自负盈亏。民间参与道路建设之利润真正来自其各种附加性或周边衍生性业务之经营及服务产生的收益,而不是将建成的道路委由民间来收费,即使人工收费要雇工,电子收费要投资,皆不足以构成准予代行收费之理由。

BOT厂商远通没有市场竞争,加上独占,很容易让民眾误解为图利,有理说不清,以前担任臺南市市长时,针对公共利益案件一律透明公开,取得民眾信任,另外,政府也没有消费者的概念,对外不解释清楚,对于民眾难以交代。现在网路发达,应与民眾好好沟通、更细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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