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法第60条、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疗机构与医师没有例外的紧急救治义务,再加上前卫生署78年解释,不同意病人或家属有放弃心肺復甦术的权利,让很多医师担心招致医疗纠纷,只好不顾一切抢救到底。因此,法律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否则病人自主权在我国如同空中楼阁,无法具体实践。

《病人自主权利法》不是安乐死法案,更不是让病人放弃生命或自杀如同15年前大家讨论《安寧缓和医疗条例》,碰到病人善终的议题总会让人联想到安乐死。事实上本法仅处理「拒绝人工维持生命治疗,让死亡回归自然」,和「主动缩短寿命」的安乐死截然不同。世界医学会早在1987年就肯定拒绝医疗权在伦理上的正当性,欧美许多国家也都明文予以保障。

前阵子八仙尘爆的病人往生时,新闻媒体总写着「家属决定拔管,放弃治疗」的错误标题,正反映了多数人对于拒绝医疗的扭曲与误解。诚如陈志金医师所言,很多情况根本就是「治疗无效」,继续透过高科技维持生命徵象,只是徒增病人的痛苦,让他活得毫无尊严,此时何来放弃治疗之说。因此,拒绝医疗不是放弃生命或自杀,而是每个人在死亡的过程中展现自身的价值与尊严,不受医疗科技的摆布支配。

曾有医师质疑,既然病人要拒绝医疗,现在医疗实务就有自动出院(AAD)的机制,何必多此一举。必须再次强调,病人并不是放弃生命,更不是什么都不要,而是希望能够活得有尊严,无痛舒适的走完人生最后一哩路。AAD的作法只是让病人脱离医病关系,结果是病人更惨(回家后无法得到缓和性、支持性治疗),家人也跟着绝望,根本无法好好道别。《病人自主权利法》为此规定医疗机构在病人行使拒绝医疗权后,仍要提供适当的缓和医疗照顾,才能让善终的路有始有终。

毕竟涉及生命、身体的保护,病人自主权并不是那种「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的盲目自主,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自主。因此《病人自主权利法》制度上设计让医疗团队参与病人决策的过程,提供完整医学知识让病人审慎考虑。

台北市立联合医院总院长黄胜坚医师曾说:一个生命的诞生,需要一双手的协助;最后的善终,却需要许多双手的帮忙。每个人渴求的善终不会凭空掉下来,而是需要努力争取才能改变国内的法律制度与医疗环境。《病人自主权利法》将是个契机,也是重要的里程碑,呼吁大家踊跃参与、大力支持。

(作者为立法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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