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6日晚间针对投保中心董事会决议对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艷提出解任诉讼案,发出重讯表示,大同公司为保障其他合法股东权益採取之措施依法有据,若投保中心提起裁判解任诉讼,届时依法抗辩。
大同重申,关于股东与公司间表决权之争议可循司法处理,最终应有司法判决认定。投保中心拟对大同董事长起诉裁判解任显有误会,大同深表遗憾,相信司法最终必能厘清争议,大同正确适用法律,以还大同与董事长清白。
大同6月30日股东会,董座林郭文艷却裁示删除市场派等股权逾53%,也让市场为之譁然,并引发轩然大波。金管会虽责成证交所下令大同当天召开记者会说明原委,但大同说词无法获证交所认同,下达变更交易方式,打入全额交割股,投保中心6日决议,对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诉讼。
大同法务人员与律师团开会研商,字字斟酌,直到晚间10点多才定稿。大同重讯坚称,股东会系依公司法第180条第1项删除无表决权股,系依据企业併购法第27条第15项排除,基于共同併购之目的取得大同股份而未依法申报者,超过10%部份无表决权。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之1规定排除中资违法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股份者,法律依据清楚明确,大同根据事实依法认定。
大同表示,事实依据是台北地检署起诉郑文逸及其股市炒手张吕华、林振兴在案,载明有「郑文逸集团群组」多人。大同股东罗得、三雅及竞殿公司在民国108年两次申报书均无勾选按照企业併购法第27条申报,亦未表明併购之目的。王光祥、林宏信、杨荣光等人共同召开记者会,宣示共同併购大同之目的,其违法事实具体明确,绝非无的放矢。
大同重申,遵守国家法律、公司章程与相关规定,不遵法纪者系前述违法股东及未依法申报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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