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业者说,目前坊间个人摄影工作室越来越多,良莠不齐,甚至部分没有营业登记等。照片好坏与否,虽然主观成分居多,但还是能依专业技术判断,新人应多比较各家作品,挑选出自己喜爱的类型,并在合约中注明。
律师罗启恒表示,行政院去年公告「婚纱摄影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就定金上限、指定摄影师、造型师等常见的纠纷予以规范。消费者与婚纱公司就婚纱摄影相关事项约定,可依该规定办理。
罗启恒说,若消费者有偏好的摄影风格,除可指定摄影师、造型师外,更应在拍摄前与婚纱公司沟通,在契约中以书面约定,或以电子邮件、通讯软体等书面往来,作为双方契约的增补事项,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各说各话的困扰。
若双方已有明确摄影风格的约定,但事后仍发生明显风格差异,罗启恒指出,若可补正,消费者依民法不完全给付规定,可请求婚纱公司重拍。不可补正时则解除契约,请求返还定金及损害赔偿,并向消费者保护中心申诉,或到调解委员会请消保官介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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