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勤时遭酒驾者衝撞或歹徒施暴,时有所闻,立法院昨天三读修正通过刑法第135条、136条条文,加重妨害公务罪罚则,若驾车衝撞公务员,或携带凶器袭击公务员,最重可处5年徒刑;若对执行勤务的公务员施以强暴、胁迫,开罚金额从9000元以下,调高至30万元以下。
昨天的三读条文也增订加重处罚条文,当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若是「以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携带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施强暴胁迫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此外,假如在公共场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场所,聚集3人以上,对公务员施以强暴、胁迫,在场助势的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召委蔡易余受访时表示,警消或环保稽查等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常受到民眾不理性的对待,轻则可能被辱骂,严重甚至会被攻击。
蔡易余说,现行妨害公务的刑责虽是3年以下徒刑,但实务上7000多个案件中,只有38件法官是判刑1年以上,外界普遍认为判太轻,从民国104年至109年的统计资料显示,警员遭驾车衝撞有586件、7.83%,遭持凶器攻击的有1015件、13.56%,造成员警受伤、身体残缺、甚至因而损失生命,此次修法要作为警消、稽查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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