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自劳委会在2009年发布初版的「工作相关心理压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认定参考指引」后至今,已有345名劳工请求认定为职业病,但最后经认定的仅有32件、不到1成。
依该指引指出,劳工需由精神科医师追踪治疗6个月,且至少6次门诊后出具诊断证明,并注明诊断ICD-10其中的F2-F4(精神疾病),但也注明未符合以上条件者,须依个案状况,以医学角度慎重评估本指引适用。
劳动部职安署职灾劳工保护组组长游逸骏表示,自从2009年发布该指引至今,共有345名劳工申请认定为职业病,但仅认定32件为因工作压力引起的精神疾病职业病,最大的难处在于医生难以判断工作压力与精神疾病间的因果关系。
台湾职业安全健康连线执行长黄怡翎说,目前该指引最为明确的仍是要在6个月内要有6次门诊诊断证明,但如果受害劳工没有病识感、没有就医纪录恐怕就难以认定为职业病;她说,虽然指引中有但书提及未符合以上条件的劳工,可依个情状况、慎重评估,但事实上难以认定。
黄怡翎指出,目前我国因工作压力引起精神疾病的个案数不多,主要在于认定压力强度关连,目前我国只要其中没有「强」因子,就难以认定与工作压力有相关性,与国外的见解不太相同,此次是因为在工时认定中法院採信劳方的说明,强度才有达「强」,最后也认定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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