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香港国安法》下的「勾结外国势力罪」,香港终审法院昨天审理其申请保释的案件。终院昨天傍晚宣布延后宣判,期间黎智英需要还押看管。
高院国安法官李运腾于去年12月,批准收押20天的黎智英以严格条件保释,包括不准离开住所,不可在网上或媒体发表任何讯息或访问等,认为符合国安法第42条规定,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未料这个裁决引发港府不满,香港律政司要求终院厘清国安法第42条的含义,并获准上诉至终审法院,争辩如何正确解释国安法的保释条文,案件昨天早上在终审法院开审。
黎智英昨天上午乘坐囚车抵达终审法院出席聆讯,他下车时支持者在现场高喊「加油」。终审法院外,不少人排队等候进入法庭旁听。
直至下午终院听完陈词,但5名法官需时考虑,将择日颁布书面判词,黎智英需继续还押。
综合港媒报导,香港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指,《香港国安法》第42(2)条指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这次聆讯重点在于如何正确诠释及应用国安法第42(2)条,法庭在诠释法例时,必须考虑国安法的主要目的、以及特区政府的属下机关(包括法庭)宪制责任,是有效保障国家安全,包括预防、制止及惩罚违反国安法的人。
香港律政司指出,控方毋须证明被告重犯的可能性,因为根本无法确保一个被告人,未来会做或不会做某些行为。
不过,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黄继明则强调,法庭可单单凭藉保释条件构成「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会重犯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他认为周天行指不应考虑保释条件说法完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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