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排妹自爆在尾牙场上遭性骚扰,有网友攻击她因平时作风大胆才会引来争议,但最高法院近日针对一起性侵案的裁判,强调不得将性侵害的发生归咎于被害者个人因素,例如穿着曝露或从事与性相关的特殊行业,性犯罪不可卸责。
法界指出,此次终审法院首次在判决中,清楚点出被害人的穿着或言行等,不能做为加害者合理化犯行的藉口,将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法律见解。
打破刻板印象犯罪迷思
终审法院首次引入性别平等国际公约的刑事判决,其导因是一名住在屏东的已婚外籍女子,与杨姓男子发生婚外情,两人分手后,杨男却要胁女子要将她的裸照传送给她的亲友,并再次要求见面,2018年9月15日她被迫赴约。
杨男开车将被害人载到东港镇东港大桥河堤旁,双方在车内谈判,期间她多次接获亲友来电询问状况,杨男取走她的行动电话并加以性侵,过程中他还拿手机作势拍裸照,佯称将性交照片传送给她的丈夫。
一、二审将杨男依强制性交罪判刑4年,他提上诉,辩称案发时段的现场都有人在河堤附近活动,那里并非人烟绝迹之处,如果被害人遭性侵,为何不立即对外求救,且事后未立即报案及保全证据,可见她是自愿发生性行为。
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台湾已获总统批准并颁布,具国内法效力,落实在性侵害事件上,必须打破以往对于性别刻板印象,及普遍存在性侵害犯罪迷思。
判决指出,性自主决定权就是「性同意权」,任何性行为都应建立在相互尊重,「No means No 」、「说不就是不」、「她或他说愿意才是愿意」,「没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
豆导案如何认定受关注
最高法院强调,不能将性侵害的发生归咎于被害者个人因素或反应,或指责被害人为何不当场求救、不立即报案、保全证据,或以被害人事后态度自若,仍与加害者保有暧昧、联繫等情状,就合理化性犯罪的罪行。
另钮承泽涉性侵案,他辩称女方未传达拒绝之意,暗指对方主动献身,高院将他判刑4年,他提上诉后,正由最高法院审理中。受到这件终审法院最新裁判意旨影响,「豆导」性侵案,未来是否也有相同的裁判结果,深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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