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我国截至去年为止有70万余名移工,其中家庭看护工人数达25万188人,但家事劳工不适用劳基法,而自然人雇主为自愿成立投保单位,多数雇主未为其加保,立法院昨天逐条审查「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强制纳保对象加入「经中央主管机关依法核发聘雇许可」的雇主,意谓25万名外籍家庭看护工等全数纳保,雇主每月约需增加41元保费负担。
虽然家事看护工薪资可能仅有1万7000元,但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草案明定最低投保级距为基本工资,若以2万4000元、家事看护工所属的「其他服务业」职灾费率0.17%试算,则每月约需增加41元保费负担。
在立委有共识的草案中,强制纳保对象除了「受雇于领有执业证照、依法已办理登记、设有税籍或经中央主管机关依法核发聘雇许可之雇主」、「依法不得参加公教人员保险之政府机关、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学校之受雇员工外」,劳基法的技术生、养成工、见习生、建教生及「其他有提供劳务事实并受有报酬,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也准用强制纳保规定。
另外,立委范云原本希望在审议的「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草案中加入「劳动部应先行垫付本保险之给付项目,再向雇主就该金额代位求偿」,但最后未有共识,范云因而提出附带决议「基于人道考量,劳动部应研议是类外国人(无证移工)于遭遇职业灾害事故,致发生失能或死亡时,应给予必要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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