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局表示,尚未收到信托公会理监事会决议的相关内容,但基本上除非严重违反法规,否则自律规范就是由公会自行决定相关处置;兆丰银亦表示,尚未收到信托公会的审查结果。

兆丰银并重申,8日受益人会议决议内容,兆丰银身为受托机构,必本于法令及信托契约,在顾及基金资产及全体受益人权益的前提下妥为处理,以恪尽受托机构的善良管理人职责。

新光一号前监察人晶华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一直主张,新光一号委任新寿楼管的契约与信托公会契约范本部分条款不同,应依自律规范等对兆丰银开罚,兆丰银表示,尚未收到信托公会的审查结果,但已在本月12日函请新光一号的不动产管理机构新昕国际,儘速针对前开条款与委任契约范本不同的地方评估办理修订契约,后续亦将参酌信托公会建议完成修订。

另外晶华及其他受益人亦坚持要兆丰银依受益人会议决议,执行解任新光一号现任律师、解除新昕国际委任契约等,但兆丰银先前公告,在法规等规范下,这次的决议似乎有些疑虑,暂无执行可能。

据指出,因为兆丰银不执行,所以持有新光一号受益权逾50%的投资人即具名去函兆丰银,要求儘速执行,否则就再次召开受益人会议,提案表决解任律师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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