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原本就订有相关规定,包括禁止刊登前往大陆就业的徵才广告,除非为投审会许可、且有营业事实的事业单位,违者可开罚新台币(下同)10万元到50万元,而人力仲介业者也不得仲介赴大陆提供劳务的行为,违者可开罚5万元到500万元。
劳动力发展署就服组长陈世昌表示,过去在考量两岸人才交流、国人就业机会等因素,之前赴大陆就业的徵才广告认定较为宽松,主要是针对陆企在台刊登徵才广告和仲介,但这次经过行政院跨部会讨论后达成共识,认为应趋严认定。
在这场说明会上,有不少人力银行提问称,例如经过投审会同意赴陆投资职缺可以刊登徵才广告,但人力仲介业者却不能仲介?陈世昌解释,因仲介涉及两岸人力资源流动,需要较多的控管。
据了解,人力银行业者在会中抛出两大问题,包括一、属于例外可放行的「投审会核准赴中事业单位徵才广告」,应以台湾公司为徵才代表,或以大陆公司为代表?二、针对出差、轮调大陆职缺是否可以刊登,或哪些「字词」是刊登赴陆职缺广告时禁止的?劳部官员则表示,这些细节仍须经跨部会讨论。
对于劳动部正在研拟裁量基准,陈世昌表示,判断是否要加重处罚的有两个要件,分别是初犯或累犯,以及是否和积体电路、半导体或IC等有关。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