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矿石开採景观维护特别税年徵逾9亿,是花莲最大笔自有财源,有业者不服徵收税额涨幅太大,提起行政诉讼,县府被判败诉确定。民、国两党议员庄枝财、李秋旺昨在议会质询都提到,确定败诉后是否还要徵收?县长徐榛蔚表示,县府开徵特别税立法过程各中央监督机关均未表示有任何违法之处,符合法定程序,将依法提起再审和释宪。

花莲县府从2009年起订定矿石税自治条例,依地方税法通则规定,特别税最长开徵年限4年,届满后须重新订定自治条例才能开徵。2016年徵收税额每公吨由原本10元,调升至70元。福安矿业认为涨幅太大提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认为涨幅违反地方税法通则,税额调高上限在30%内规定,判决福安胜诉,地方税务局提上诉,遭最高行政法院驳回,全案确定。

县府秘书长张逸华答询,矿石税属地方制度法赋予的权限,为地方政府财政独立的特别税,不适用地方税法通则税率(徵收率)30%限制。这判决也涉及宪政制度,花莲县矿石税经过县议会前后两届三读通过,最高行政法院判决书却把矿石开採景观维护特别税自治条例视为延续性法规,实属逻辑不通,也伤害各县市地方财政自主权。

地方税务局长吕玉枝表示,矿石税属地方制度法赋予地方权限独立开徵的特别税,但法院认定为中央立法的地方税,是对于地方税法通则本质认知错误。

庄枝财呼吁县府遵守法院裁定,也要尊重民意机关的监督,赶快把新版的「花莲县矿石开採景观维护特别税自治条例草案」併同败诉的后续处理方案,一起送到县议会审查;李秋旺则支持县府,依法提起再审和释宪。

#自治条例 #地方税 #矿石 #开徵 #花莲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