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工询问,是否领满失业给付后,就不能领取老年给付?劳保局表示,非自愿性离职,只要取得离职证明,就可以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及申请失业给付。领完失业给付不会影响劳保年资,「年资重新起算」的问题。

劳保局指出,就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协助失业民眾早日重返就业市场,失业给付只是在于提供寻职期间的薪资补助,为了避免民眾过度使用失业给付,《就保法》除了规定请领失业给付时,必须在失业前3年的加保年资合计满1年外,还规定领满失业给付的给付期间者,就业保险的年资就要重行起算。

不过这里所指的保险年资,是指就业保险的保险年资,与劳工保险的保险年资无关。也就是说,就业保险年资的重行起算,并不会影响被保险人老年给付时劳保年资的计算。

劳保局提及,但法令又规定已领取劳工保险老年给付者,不得核给失业给付;或请领失业给付期间又领取老年给付者,即不再核给失业给付。失业给付最长发给6个月为限。但申请人离职办理本保险退保时已年满45岁,或领有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者,最长发给9个月。

劳保局指出,申请失业给付的保险人应于离职退保后2年内,至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及申请失业给付;继续请领失业给付者,应于前次领取失业给付期间末日之翌日起2年内办理失业再认定。

劳保局提醒,依法应参加公教人员保险或军人保险者、已领取劳工保险老年给付或公教人员保险养老给付者、受雇于依法免办登记且无核定课税或依法免办登记且无统一发票购票证雇主或机构者以上,不得加保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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