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保障股东权益方面,除了要求揭露董事或股东利害关系资讯之时点应提前,经济部于其修正草案对公司董事及公开发行公司之持股超过10%大股东之利益衝突及资讯揭露议题提出了前进的思考;亦即,过往实务对企业併购中出现潜在利益衝突之情形,常有认定之灰色地带,例如,公开发行公司之併购案影响层面较广,被併购公司之股东需要公平资讯保障以进行相关评估,若被併购公司之大股东(持股超过10%之内部人)在被併购公司及其他参加併购公司皆担任董事,则以其在交易双方的董事身分而言可能有利益衝突,但如果该等大股东在被併购公司通过该併购案前辞去被併购公司之董事职位而仅在其他参加併购公司具董事身分,此时如何认定利益衝突及揭露资讯,在现行法下较为模糊。而经济部修正草案认为仍有因大股东利害关系而应对全体股东揭露重要资讯之义务,此等议题在后续修法审议过程会如何讨论及定案,值得观察。

关于保障股东权益之另一重点,即是强化异议股东之股东权利。这问题源自于现行企併法要求异议股东放弃表决权,惟「放弃表决权」应如何解释运作曾产生疑义,而实务作法是产生类似于异议股东迴避表决之结果,却形成併购案能否通过仅交由非异议股东决定之现象。修正草案针对此问题点之解决方案是让异议股东仍能选择行使表决权,而出席股东会并投票反对併购之异议股东亦可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惟这隐含了异议股东竟然有投票赞成併购之可能,至于其有不得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之情形,则有赖主管机关订定执行标准并交由各该公司及股务单位共同遵循办理。

此次修正草案增加企业併购弹性或诱因等规定,多与创造友善企业併购新创公司环境以鼓励新创发展有关,例如,为促进大型企业併购新创公司之弹性与效率,放宽适用非对称併购之条件,增加以净值为计算标准时,若併购公司所支付之对价总额未超过其净值20%,其併购毋须经股东会,仅须由董事会决议,以加速併购程序。另外搭配租税措施之诱因,给予被併购新创公司个人股东所获分配之股份对价超过原始出资额而视为股利所得可选择延缓课税,希冀为新创公司利用併购成长之机会注入活水。

最后,在扩大租税措施方面,由于企业併购取得无形资产十分常见,而无形资产费用摊销对于企业税务利益影响甚鉅,故修正草案增订可辨认无形资产之认列及摊销适用范围,目的即是为了改善税务申报实务与财务会计辨认无形资产范围之差异,避免形成併购标的产生之营业利益须申报所得,企业取得併购标的部分无形资产所支付之成本却不适用损费摊销规定而无法自课税所得减除之困境,以期落实量能课税原则,降低企业併购租税成本。

而在修正草案中受到广泛讨论的是被併购公司之营业秘密应如何被认定为可摊销之无形资产,或许将来有赖于会计师财务评价出具之收购价格分摊报告搭配法律专家认定营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之意见书,以减少税务申报之争议。综上,主管机关此次针对企併法之修正方向皆有明确目标,期能提升国内市场併购动能。(本文作者为安永财务管理谘询服务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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