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昌平指出,泰丰刻意忽视公司法第185条相关规定的违法行径,剥夺一般股东合理预期应可依法定程序慎重研讨重大处分案,更与主管机关严予要求的公司治理原则背道而驰,应受严厉谴责,并立即制止。泰丰董事会若执意违法,也应负民刑事责任。

南港认为,公司法第185条第1项第2款规定,「公司为下列行为,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2/3以上股东出席之股东会,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二、让与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亦即,公司若欲让与或处分主要部分的财产,必定应由全体股东以特别决议同意,才能合法为之。

张昌平强调,不动产是泰丰的重要资产,且泰丰实收资本额约47亿元,公开标售案的底价总和高达100.44亿元,已超过泰丰实收资本额2倍以上,显见公开标售案的标的当然是泰丰主要部分财产,依法必须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

但是,泰丰竟于7月22日公告,仅预计在今年股东常会就公开标售案「进行说明」并「记载于议事录」,而非提付全体股东表决;完全刻意忽视公司法规定,公然违法剥夺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仅违反金管会三令五申要求遵守的公司治理原则,更有违犯法律之虞。

张昌平指出,南港已继续一年以上、持有泰丰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之股东,依公司法第173条第1项规定,「得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因此依法请求泰丰董事会立即召集股临会,将公开标售案依法提付股临会,交由全体股东讨论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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