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向本报投书表示,金管会和立法院应修正《期交法》第三条有关期货交易的定义,删除第四项「杠杆保证金契约」,因为杠杆保证金契约是参照香港和新加坡「项杆式外匯交易」而来,但是香港和新加坡的外匯交易都是指明为现货契约,不是衍生性商品,主管机关可能明知现货契约不是衍生性商品,但又想规范杠杆式外匯交易现货契约,且怠于对店头市场的交易立法,所才作出如此立法。

《期交法》曾于2018年修法,将所谓的交换契约和其他类型契约都纳入规范,但并没有删除杠杆保证金契约,读者检举指出,有些衍生性商品并不符合法令中期货定义,另外,修法之后仍有人因从外匯现货的保证金交易,却被法院依《期交法》第3条第1项第4款法令进行判决。

官员表示,虽然《期交法》名词规范可能和国外有所不同,把一些衍生性商品都纳入其中,这些衍生性商品并不符合严格的期货定义,但目前立法如此规范,元大和群益等金融机构也有推出外匯相关业务,目前看上去运作并没有问题。

据了解,至上半年我国店头衍生性商品市场名目本金余额高达新台币64.78兆元,其中市占比重较高的包括利率类商品及匯率类商品(如利率交换协定IRS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匯NDF),期交所并规画于明年6月开始实施店头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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