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姓游民多次在台北车站周边行乞、骚扰旅客,铁路警察局获报将詹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移送裁处。但法官发现,警方未讯问詹即径行移送,另因詹拒不到案,竟只在车站张贴通知书了事,认定警方移送程序有瑕疵,侵害《宪法》诉讼权,裁定移送不受理。可抗告。

詹姓游民因今年8月16至18日一连三天在台北车站B1西北角、北迴廊及中迴廊等处行乞、骚扰旅客,经站务员劝阻无效,向铁警局报案,警方因詹未到案,即依照翻拍照片及关系人笔录,将詹依《社维法》移送台北地院简易庭裁处。

法官认为,警方未依法讯问詹,未给对方就违序行为的申辩机会,违反《宪法》保障的人民诉讼权,强调警方不得仅以举报人指述及未经被移送人确认的证据资料,径行移送法院裁定,质疑警方将其调查事实证据及接受被移送人陈述之义务,转嫁法院。

法官指出,警方到场处理时,因詹不配合,就任其离开,事后虽曾依詹户籍地址通知其到案说明,但对方未领取,警方却将通知书张贴于台北火车站西一门及东一门,但警方作法并不符合公示送达要件,无法认定已合法通知,批评警方移送程序有瑕疵,应自行检讨,不能因怕麻烦,未合法通知詹到场申辩,就径行移送法院。

法官强调,警方对于涉嫌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的行为人,如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本来依法就可以径行裁处。而本案因警方移送程序有瑕疵、且未合法通知被移送人,基于保障人权,裁定移送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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