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为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医疗费用可抵减综合所得税负,其立法宗旨为保障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但医药费若是已受领保险给付,则不能再申报列举扣除。

高雄国税局指出,我国的医疗保险大致上可以分为「实支实付型」、「日额型」、以及「团体险」等三种。

实支实付为依照保单条款明定的病房费、手术费、医疗杂费额度理赔。日额型是依日额保险金与住院天数、手术费用等採固定金额给付。团体险则为公司行号或多人投保医疗险,多半为实支实付或日额择一适用。

官员表示,大部分民眾都知道医药费受实支实付保险给付之后,无法再申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但是民眾常误以为日额型保险以及团体保险理赔后仍然可适用列举扣除,因为这两种保险仅须医师诊断证明书,无须医药费收据,即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以致于造成民眾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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