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无发行股票于买卖交易所得课税适用有所不同。依公司法第161条之1第1项后段规定不发行股票者,依财政部80年4月30日台财税第790191196号函规定,买卖该公司股份不发生课徵证券交易税问题,但应属财产交易,其财产交易之所得,应课徵所得税(财政部91年2月7日台财税字第0910450541号令);未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所出具之「股份转让证书」或「股份过户书」,并非表彰一定价值之权利凭证。

受让该等书证者,仅发生向出让人请求让与该等书证所表彰价值之债权请求权,属债权凭据之一种,核非属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2项及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所称得视为有价证券之权利证书或凭证,故不发生课徵证券交易税之问题。属财产交易,其有财产交易所得,应课徵所得税(财政部80年4月30日台财税第790191196号函)。

由此可知,倘若个人交易标的是没有发行股票的公司股权,则属于财产交易所得,应课徵个人综合所得;但若交易标的是发行股票的公司股票,则属于证券交易所得,免课个人综合所得税,但自110年1月1日起,要将此所得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徵基本税额。由于基本税额的免税额度高达670万元,所以如果规画得宜,大部分的人在出售公司股票时,仍然可以不用缴到基本税额。也因此发行及印制股票对于有意转让持股的股东而言,仍然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当公司选择印制发行股票时,应向各大银行办理股票签证作业,此时银行将依发行面额总额万分之三计收手续费,最低新臺币(下同)三仟元,最高五十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有遵守国际洗钱防制及打击资恐规范之义务,故银行将对公司所提供之申请文件及公司背景需详加审核,倘若您的公司股东背景复杂牵扯甚广(例如有股东是来自于海外层层控股或私募基金等),基于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规范因素,将导致银行端作业困难度大增。

银行端是以标准收费方式办理这样的案件,在作业时间大增情况下,实务上已见到有公司被诸多银行回绝受理的状况。也因此建议有印制发行股票计画的公司,应将上述状况纳入考量,提早将股票签证所需文件准备详细齐全,并向关系良好的银行提出作业申请,以减少被银行拒绝办理的风险。如平常不与银行建立良好关系,是有可能变成目前制度上的弃婴,不可不慎。(本文作者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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