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期间也可以继续参加劳保!依劳保条例第9条规定,当劳工应徵召服兵役、派遣出国考察、研习或提供服务、因伤病请假致留职停薪,普通伤病未超过1年,职业灾害未超过2年或因案停职或被羁押,未经法院判决确定时可以申报继续加保劳保,仍可继续累积劳保年资。
劳保局表示,符合上述情形的被保险人如愿意继续加保时,投保单位不得拒绝,继续加保时,所属投保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保险费,除派遣出国考察、研习或提供服务者无需通知劳保局登记外,其余应徵召服兵役、因案停职或被羁押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及因伤病请假致留职停薪继续加保被保险人,均应由投保单位填具「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服兵役、留职停薪、因案停职继续投保申请书」1份,寄(送)至劳保局登记;其中因伤病请假致留职停薪者,应另检附医院或诊所诊断书。
劳保局说明,应徵召服兵役、因案停职或被羁押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及因伤病请假致留职停薪继续加保被保险人,加保期间不得调整投保薪资;被保险人投保薪资不得低于投保薪资分级表第1级(基本工资)规定,投保薪资分级表第1级有修正时,由劳保局径予调整。
劳保局提及,此类被保险人继续参加劳工保险期间,其保险费由投保单位负担部分仍由投保单位负担外,由本人负担部分,有给与者于给与中扣缴;无给与者,由投保单位垫缴后向被保险人收回,而退伍、復职或撤销羁押、停止羁押时,则应由投保单位填具「劳工保险被保险人退伍、復职通知书」寄(送)劳保局登记。
劳保局最后指出,当被保险人符合保险事故的,如在年金施行前有保险年资之被保险人,得选择年金给付或一次请领给付,但不论选择年金给付或一次请领给付,经保险人核付后,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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