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迁台后,中华民国宪法所规定的领土范围到底包不包括外蒙古及中国大陆,1993年4月当时的立委陈婉真等18人,连署提起释宪声请案,让高度政治敏感的统独之争,从立法院延烧到大法官。
同年11月大法官作成释字328号解释,认为国家领土范围如何界定属政治问题,要如何界定是「统治行为」,依权力分立的宪政原则,不受司法审查;宪法「固有之疆域」如果进行解释,必涉及领土范围的界定,为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予解释。
由于大法官因清楚指出领土争议是政治问题,之后司法院大法官都延续这样的立场与主张,不让司法权去碰触高度政治性问题的「中华民国领土范围」。2005年《宪法增修条文》修订后,更是清楚画出一条界线,阻绝司法权介入统独争议。
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因应国家统一前的需要,增修宪法条文,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在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应于3个月内投票复决,将领土变更案的法定程序以宪法明定。
法界指出,领土变更的法定程序其内涵就是「人民决定」,这是国民主权的问题,不是司法权可以掠取,如果有大法官想要逾越,进行「领土范围」的解释案,大法官自己就是违宪的行为。
法界表示,随着时空背景及政党政治演变,或许有人要再挑战声请释宪,但如果15位大法官中多数色彩鲜明的大法官们,自行决定2300多万台湾人的未来,相信人民必定仿效绿营人士主张的「公民不服从」,起而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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