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这项修法有助青年返乡务农,因为部分志愿役军人离退较早,为了让大约有2,000人左右的退伍军人转而务农,得以受惠,予以修法。
现行农保条例规定,已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不得参加农保;另外,农民健康保险条例施行细则也规定,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包括军人保险退伍给付,造成已领取军保退伍给付者,不论其服役期间长短,都无法参加农保。
但国军为保持军队人力青壮,军人服役普遍存有时间短、离退早特性,且服役须受各阶法定年限、年龄等规范限制,一般退休年龄较劳工及公教人员等的退休年龄早。依统计,服役未满20年,未领退休俸的军职人员,平均退伍年龄约27岁。
农委会表示,为鼓励服短役期未具领取退休俸资格的退伍青年,儘早投入农业生产就业,此次修法使其得以参加农保,并提缴农退储金,以保障晚年经济生活安全。
农委会指出,这次修法,45岁以下且未领取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23条第1项第2款退休俸或退伍金的退伍军人,返乡务农可申请参加农保;但农业经营规模须达实耕者标准,如水稻要2公顷以上、蔬菜要4分地以上,落实农保是以农为业者的职域性保险。
为保障农地被徵收的老农继续参加农保权益,这次修法将年满65岁且累计投保年资15年以上,也就是符合请领老农津贴资格的老农加保农地被徵收,可继续参加农保;其余被保险人农地被徵收,则是维持续保三年。
这次修法也延长农保的给付请求权,参考劳保与国民年金后,从二年延长至五年。
此外,为免农民因职域转换,参加保险期间未满分娩或早产天数规定,导致无法请领生育给付情形,因此修法删除被保险人应加保一定天数限制;农委会补充指出,因为返乡务农的青年有近半数是女性,因此提出此项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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