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者分析,台电在所有的太阳能售购电合约中已经明订「非经双方书面合意,不可将契约转让予第三人」,此时,在契约中最为重要的「电款请求权」(台电支付给业者供电款项)可否设质就处于「是否也需要经过台电同意」的灰色地带。
也因此,不论是银行或是票券业者,先前最担心的就是一旦发电公司本身出现财务问题,即使发电公司同意将电款请求权设质给银行,但倘若未获得台电的同意,其他债权人一样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电款的强制执行,使得发电公司即使愿将请求权设质给银行也没用,甚至因为台电不表态,法院还可直接驳回银行对于电款支付的请求权。
金融业者分析,倘若金融白皮书今年所提出的这项新建言能被执行,那么等于使金融业者对太阳能电厂的融资担保性大跃进,未来将有更多金融业者愿意提供太阳能业者资金活水,且若能进一步将这个精神延伸到其他如风电、水力发电领域的再生能源融资,将更有助于全体再生能源融资的活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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