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长系由董事或常务董事依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过半数同意)互选而产生(公司法208),也就是由董事会选任董事长。
改选是解任及选任併行的程序,惟重点在于前阶段的解任。公司若欲解任董事长,大约有下列几种法定方式:
(1)径行解任董事长之董事身分。由于董事长必须具有董事身分,因此若股东会以特别决议解任董事长之董事身分时(公司法199),其董事长之资格也会当然丧失。另外,也可以诉请法院裁判解任其董事身分(公司法200)。
(2)若董事是依据公司法第27条产生之自然人代表,其背后的法人股东也可以行使改派权(同条第3项),将原担任董事之自然人改派为他人,若原来的自然人代表系担任董事长,其董事长身分亦当然丧失。
但为什么没有看到可以用董事会解任董事长之方式?箇中原因在于,公司法虽有明定董事长之产生程序,却未明文规定其解任程序!
针对此一立法漏洞,经济部早已于民国74年发布解释,董事长之「解任方式,公司法并无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规定自仍以由原选任之常务董事会或董事会决议为之较合理。」(经济部74.11.27经商字第51787号)因此,第三个方式便是由董事会(常务董事会之程序,兹不赘述)解任董事长。惟此并非法律明定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预设作为大型公司原型的一种制度,此类大型公司之董事会通常呈现共治的状态,取得董事长席次的一派,即为我们俗称的公司派,另一派则为市场派。
若市场派觉得公司派所属之董事长不适任时,应该採取上述何一方式解任之?方式一,须召开股东会,缓不济急(透过法院,更是难上加难)。方式二,只有公司派有权使用。因此,市场派通常只会採方式三,也就是在董事会上提出解任董事长的临时动议,以夺回经营权,光洋科的情形就是如此。
市场派想透过董事会解任敌对派之董事长时,公司法也未明定其程序,惟经济部曾解释,得以临时动议解任及选任董事长(经济部97.7.15经商字第09702082340号)。也就是,事先提案解任董事长、并列于开会通知,或于董事会议进行中才提临时动议解任董事长,均不违反公司法。
市场派欲解任公司派之董事长,也是一种经营权争夺的态样。台湾近年来经营权争夺的事例不断反覆发生,手法也不断翻新,更常出现寧可违法也不愿失去江山的不少事例。若市场派不在事前保密,不等到会议中再发动临时动议,消息便会公开,公司派便能取得充裕的时间发动种种战略手段(不论合法或违法),例如,董事长可刻意不召开董事会、甫开会就宣布散会、找满室的黑衣人站岗……等。因此,既然两种方式均属合法,两相权衡之后当然只会选择用临时动议!
综上,既然以临时动议解任董事长是合法的,在战略运用上,有很大机率会採此一手段。公司法及主管机关对经营权的归属应该採取客观、中立的立场,金管会的见解及某些企业主可能受到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议事办法第3条及第7条的误导,误以为法令禁止「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以临时动议解任董事长。但这是错误认知,若禁止以临时动议解任董事长,反而是过度偏坦公司派,不是良好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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