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总统和行政院长苏贞昌都对政府部门下达了积极迎战公投的动员令,理由是把政府当成公民行使创制或复决权过程中的「反方」及「当事人」。然而,公投是直接形成公民意志的民主制度,政府的职责是《公民投票法》第1条所揭示的「为确保国民直接民权之行使」。但现今蔡政府却挺身成了「公民意志」的反方及当事人,公亲变事主,不只违法滥权,更高度涉及了违宪。

苏揆称行政院「有责任及义务向人民报告与说明政府不同意4个公投案的立场与政策」,但这4个公投案本是行政院的决策,在决策过程中理应已向人民做过报告。因此,《公投法》第17条规定主管机关应于公民投票日90日前公告「政府机关针对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见书」,立法目的是让公民之间的正反方据以发表意见或辩论,这也说明了政府仅应负责办好公投,且为对公投案意旨保持中立的「办事人」。

该法条也明定了「主管机关应以公费在全国性无线电视频道提供时段,供正反意见支持代表发表意见或进行辩论」,同部法律中既有「政府机关」又有「正反意见代表」,就表示两者应有所不同。换言之,政府因不是公民,当然也不会是公投案中正反意见的任何一方,而只能是公正办理公投的「第三方」。

尤其,上开规定要求主管机关要以「公费」让正反意见能够公平且充分地让民眾知晓。这也就是说,公费必须运用在正反意见并呈之机会均等的场合。但目前政府政务首长及相关官员四处强势宣讲「四个不同意」,他们的薪俸都是公费,却只帮反方说话;民进党举办的公投宣讲会也是使用政府的经费,以致和正方形成资源高度不平等的竞赛。

《公投法》第20条明定「提案人及反对意见者,经许可得设立办事处,从事意见之宣传,并得募集经费从事相关活动」,未赋予政府可充当反对意见者的权限。但现在整个政府机关都成了「公投办事处」,也不必募集经费而直接挪用人民纳税钱,中选会主委李进勇认定行政院是公投反方的当事人,应属「办理公民投票违法」,未来可能构成提起「公投投票无效之诉」的要件。

此外,台电处长许永辉是事务官,却担任公投说明会的反方代表,违反了《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要求「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许处长应是受政务官所指派,因此该政务官也可能违反同法第14条「长官不得要求公务人员从事本法禁止之行为」。

公投在性质上虽与选举不同,但因是公民对现在或未来的政策与法律直接表达偏好或期待的意志,因此政府仍应站在第三方的立场,而不应以权力和公务资源站在反方进行铺天盖地的大内宣,否则,形式上虽举办了公投,却因属非公平与自由的意志表达,仍抵触了宪法的本旨。(作者为民主文教基金会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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