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峰表示,上市柜公司依照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2规定实施库藏股之理由有三,包括:「转让股份予员工、股权转换使用(配合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可转换公司债、可转换特别股或认股权凭证之发行)及维护公司信用与股东权益所必要而买回并办理销除」。由前述统计资料可知,目前上市柜公司买回库藏股主要供转让股份予员工暨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而办理注销。张瑞峰表示,企业在买回阶段仅需依照买回价格乘以股数借记库藏股票(例如A上市公司,以每股2,000元价格买回10,000股库藏股,则借记库藏股票20,000,000元),此时除0.3%证券交易税负担外,尚无税务议题产生,惟依照买回目的不同之后续处理则须留意相关税务影响。

张瑞峰指醒,依照证券交易法规范,除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要而买回并办理注销者,应于买回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外,买回库藏股转让予员工部分,应于买回之日起五年内转让;逾期未转让者,视为公司未发行股份,并应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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