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私法人包含:一般公司、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等,仅排除中央、地方政府、行政法人、农田水利会等公法人。

行政院健全房市小组原本将限制私法人购屋,列为健全房市中长期措施,认为打炒房还不用「这么强的工具」,是「最后一张王牌」,市场也认为私法人购屋採许可制对于抑制高房价具较大杀伤力。

此时决定祭出管制私法人购屋,内政部次长花敬群强调,私法人投资炒作房市目前并无规范,但私法人投资房产炒作房价较个人为甚、影响更大,形成不公平现象,有必要遏止,「该是出手的时候了」。

花敬群说,房屋是用来住的,不是投资商品,也不是用来炒作的,因此私法人购买住宅要有正当性,例如作为长期出租经营、员工宿舍、危老都更重建,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项目,后续将进一步订定审核子法规,规范许可制适用范围、程序、许可条件、用途等。此一制度是参考「农业发展条例」第33条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规定而来。

至于限制私法人取得房屋后五年内不得办理移转、让与或预告登记,官员解释,是防杜法人取得房产后,短期内就转售炒作。行政院健全房市方案中,将中长期措施纳入「建立私法人购买住宅核准制度」,当时曾引发市场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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