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姓女子去年8月驾车沿国道一号南下行经台南路段,因多次变换车道未全程打方向灯,被后方车辆录影检举,短短22分钟违规高达12次,遭罚3万6000元,胡女认为已违反连续举发规定,提行政诉讼,法官勘验检举画面,认定有6张罚单不符连续举发规定,判处撤罚。
判决指出,胡女2020年8月4日上午9时6分驾车行经国道一号台南段时,因多次未依规定全程使用方向灯遭后车检举,从南下283公里处至323公里处行驶22分钟,共被拍下12次违规,胡女收到12张各3000元罚单,此外,还被记违规点数12点。
胡女收到罚单后,不服短时间遭连续举发,提出行政诉讼想要讨公道,法院审理时,胡女主张,这属于同一驾驶行为,且时间间隔短暂,却遭到多次裁罚,明显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认为应该要撤销罚单。
高市府交通局反驳,连续举发相距6公里、6分钟的规定,是指单一或具有持续性的违规行为,如连续超速、违规行驶路肩等,但胡女每次变换车道应按自然单一行为判断原则分别处罚,否则若只算一次违规,未来不就代表民眾可以随意变换车道? 高雄地院法官勘验检举画面,认为胡女确实有变换车道未依规定全程使用方向灯的事实,但违规地点相距未达6公里、违规时间相隔未达6分钟,或未行驶经过一个路口,应以单一违规行为论处,而胡女有6次违规,举发时间都在6分钟、距离6公里内,短时间内连续举发,有违比例原则,因此撤销其中6张罚单,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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