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普安堂」座落在慈佑宫的土地上,普安堂被列为歷史建物后,慈佑宫不服提行政诉讼败诉定谳后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24日作成释字813号解释,认为《文化资产保存法》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为要件的规定合宪。

司法院大法官认为,歷史建物所定着等土地为第三人所有,但土地所有权人依文资法规定,只能在50%范围内减徵地价税,及因继承而移转者有免徵遗产税的优惠,并没有给予「相当补偿」,相关机关应在2年内修法。

释字813号解释,也是实施73年的大法官会议最后一号解释,释宪制度未来将有重大变革;《宪法诉讼法》2022年1月4日施行,大法官改採「宪法法庭」审理案件,释宪结果将改用「裁判」而非「解释案」。

本件释宪案导因,1914年创建的普安堂,土地在1977年由慈佑宫登记在名下,之后,普安堂向新北市政府申请登录为歷史建筑获准,慈佑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分,败诉定谳后声请释宪,并主张文资法相关规定违宪。

大法官认为,文资法相关规定对土地所有人财产权的限制,就歷史建筑登录所欲达成的充实国民精神生活、发扬多元文化之目的而言属必要,不因土地所有人是否同意而有不同,土地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得土地所有人同意为要件的规定「合宪」。

但大法官指出,第三人所有土地上的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经登录为歷史建筑后,土地使用因文资法相关规定受限制,形成其财产权的特别牺牲,相关机关应修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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