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主管机关公告,财产保险业承保商业火灾保险巨大保额非天灾险费率检核内容至少包含下列三项:1、 应依照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公布参考危险保费(费率)之 公式及因子计算危险费率。其非天灾保险(含附加险及附加条款) 之基本危险费率,应不得低于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商业 火灾保险参考危险保费(费率)之基本危险费率(巨大保额业务 适用)之 75%。
2、超出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核保技术调整系数之考量因子者,须于出单前由核保人员签署具体详实之评估报告书及检附合理佐证资料。
3、每一保单之单一保险标的物地址范围内之火灾保险,财产保险 金额在新臺币 150 亿元以上或总保险金额达新臺币300亿元以上且有安排临时再保险者,其签单费率得合併自留及再保险两 部分之保险费计算所得之平均费率作为签单费率。其中自留费率应符合前揭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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