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再生能源投资热潮夯,近期亦有立委就如何让全民在有制度与监管下参与电厂投资收益,是否可採REITs证券化议题,请金管会提出报告。究竟我国能否以现有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的法制架构,提供此类投资商品满足投资需求并保障投资权益?现行法规又有何其他阻碍?
检视我国现有REITs发展多年,碍于法规及制度架构未与时俱进,产品发展缺乏多元性与成长性,此困局亦使基金陷于清算或投资人争议等而产生种种市场乱象,而这已衝击REITs之有效营运及投资人信心。
相较国外赋予REITs弹性发展空间,我国法规则严格限制REITs之投资标的及受托机构、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影响REITs发展。
为重拾市场信心,活络市场,检讨现行法规刻不容缓,除了目前金管会证期局研拟修改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增订的基金型REIT外,对于现制运作下之REITs亦应加速检讨,推动REIT 2.0改革,修改不合时宜之规定。
具体建议方向,除应落实信托公会在2021年已提出「加强对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之相关法令研究」报告中的检讨方向,包括:检讨信托监察人规范、订定基金清算门槛,以增加基金治理的稳定性,加强会计报表揭露规范等。
且应再进一步思考者,包括:1.由于「基础设施」可能不符合现行规定「不动产」的定义,建议可将定义扩增为「不动产及基础设施」,持有方式亦可以持有投资标的之上层股权,亦即将可投资的「不动产有价证券」之定义扩大及调整,再依所发行基金之属性,区分为传统REITs或基础设施基金;管理机构的能力要件并配合不同属性加以调整。
2.REITs收益分配取消以现金为限,比照国外制度得选择採证券分配或抵付管理费或应付款项。
3.比照香港、新加坡将REITs借款比率与信评等级脱鉤,授权主管机关拟定单一比率…等,以增加基金之管理及运用弹性。
值此全球资金丰沛之际,建议政府可透过修法创造诱因积极引导市场资金投入实体经济,让全民有机会参与基础设施或公共建设之投资发展果实。期待藉由现行法规之检讨与松绑,突破现行REITs发展困境并为市场带来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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