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通知书、缴款书或罚锾处分书等属于税捐稽徵法第35条规定的「核定税捐处分」,因涉及到税额的计算,需依循復查程序再试算税额,仍不满意再依序提出诉愿、行政诉讼。
以补税通知书来说,在核定补税通知书及缴款书送达后,民眾可在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国税局申请復查,依1月20日缴税期限计算,也就是需在2月19日前提出申请。国税局将依照復查申请书重新确认补税金额,再寄出復查决定书给申请人。
但官员提醒,因国税局会同步移请行政执行分署做强制执行,建议民眾依照新版税捐稽徵法规定,先缴1/3税款以暂缓强制执行(在2021年12月19日前为半数税款)。若无法一次缴出1/3税款,经税捐稽徵机关核准,可提供相当担保品或由国税局申请圈定同额财产,避免欠税人脱产。
国税局做出復查决定后,若民眾不服,可在收受復查决定书次日起30日内,检附诉愿书向国税局的主管机关(财政部)提起诉愿。
财政部收到诉愿后,将做出诉愿决定,若民眾仍不服,可在诉愿决定书送达次日起两个月内向国税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对高等法院判决不满意,可在判决送达次日起20日内再向原判决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如果是税捐稽徵法第58条的「非核定税捐处分」,像是申请免使用统一发票、分期缴纳税款、退税等,实务上为已确定的税额情况,因此不用再经过復查重新试算税额程序,民眾可直接提起诉愿,若诉愿不成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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