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月以来,「竹竹合併改制直辖市」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由于竹竹合併改制牵涉台湾的行政区划,就理论言之,如由行政区划的区划绩效论断似较持平。问题是《行政区划法》草案因立法院朝野立委各有盘算,至今尚未完成立法。
当年马英九政府为实践「南北双峰,中部崛起,东部发展,离岛建设」之地方发展理想,摆脱以往「重北轻南,中部放弃,东部忘记,离岛没记忆」的偏颇刻板印象,乃在《行政区划法》未得完成立法前,于《地方制度法》第七条后增加三条,用以规制县(市)合併改制,或县(市)单独改制之申请和审核程序,设立由下而上申请或由上而下徵询的改制程序。由上而下的过程较欠缺民主正当性,但程序单纯是其优点所在。
现行改制机制如因《地方制度法》有所修正,或将改变改制程序;尤其执政党所提出的排除125万人之改制必要条件,一旦立法完成,必然诱引县(市)提出改制直辖市之意愿,甚至将影响审议程序与审议标准如何拟定的争议。
目前县市有兴趣申请改制,主要着眼于直辖市与县(市)对国家资源的分配有一定落差;现行制度下,直辖市政府甚至直辖市议会都比县(市)政府或县(市)议会在议员名额、行政机关员额编制上多;尤其《财政收支划分法》对地方税的税制并不全然一致,人员职等部分,县(市)显然比直辖市差一至二职等。统筹分配税款的分配比例,直辖市优于县(市)许多。
因此,针对县市改制的问题,最合理的制度改造就是将现行直辖市与县(市)规制落差的部分一律改造,使二者机制设计得趋于一致,即可排除当下县市改制直辖市之积极申请意愿。
如果政府决策上将让竹竹合併,亦希望能依现制,即已具有资格申请改制的彰化县,亦在此次办理新竹县、市合併改制直辖市之时点同时改制。此不仅有裨益于彰化县的发展,亦因中部多一直辖市,而使中部的崛起更具发展性,亦减轻台中市成为中部核心都市的潜在压力。当然,更重要的是,一旦彰化县改制为直辖市,不仅可促使该县人口不再减少,且有助于该县北漂或南迁的青壮年得以回到故乡就业,此对彰化县和中部之发展皆可很快看到成效。
目前地方发展所依循的法制虽曾多次修正,但修改后的机制是否为民眾之所需不无疑问,否则为何又有县(市)主张改制直辖市。因之,地方自治团体宜在同级议会的协力下推动地方创生,才是加快地方发展的必要措施。
中央部会尤应趁此机会全面检讨相关法制,尤其《财划法》之修正、《行政区划法》之制定,更宜加快脚步完成立法,始有助于地方创生之运作与发展。
(作者为中国地方自治学会理事长、国立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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