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去年做出释字第807号解释,认为限制女性劳工夜间工作因行程差别待遇而宣告违宪。劳动部27日公布《劳动基准法》修正草案,除妊娠与分娩六个月内劳工是完全禁止夜间工作外,不分性别的劳工从事夜间工作时,雇主必须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等交通协助,或直接给予交通费。

夜间工作是指劳工在晚上10时至隔日凌晨6时时段工作,劳基法第49条第1项规定过去限制女性劳工不得于夜间工作,但大法官去年8月20日做出释宪,认为这项规定形成差别待遇,沦于性别角色窠臼,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性别平等意旨,自解释公布日起失效。基于母性保护精神,劳动部旋即召开专家学者意见讨论,后续也召开会议听取劳资代表、性别关怀团体的意见提出修正草案。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黄维琛表示,为落实宪法对母性保护精神,草案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间女工在夜间工作,但尊重劳工个人意愿,开放例外,允许分娩后六个月以上、未满二年期间的女工,经医师评估后,即可在夜间时段工作,未来雇主有让孕妇或分娩六个月内的哺乳女工于夜间工作,可开罚9万到45万元罚锾。

黄维琛指出,劳工从事夜间工作,不分性别、同受保障,雇主要求劳工在夜间工作时,若没有大眾运输工具可搭乘运用时,雇主必须提供交通协助,像是过去规定的可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等,这次也增订雇主可以发给劳工交通费。

另外草案中也规定,雇主必须在提供交通协助前,通知工会或劳资会议劳方代表协商,劳方在接获通知后可以与雇主协商或提交劳资会议讨论,雇主不得拒绝。黄维琛指出,若是雇主未尽通知义务或拒绝协商者,依法可以处2万至100万元罚锾。

为避免条文实施后,有雇主可能会调整劳工原有权益,草案也明定原有事业单位与劳工劳动契约、团体协约或工作规则约(规)定的安全卫生设施及交通工具等条件仍继续有效。

未来法规上路后,黄维琛说,雇主未给夜间劳工交通协助措施则可开罚2万至100万元,倘若雇主给予女性夜间劳工与男性夜间劳工交通协助措施有明显差异,这也可能涉及性别歧视,查证属实则可开罚30万至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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