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团体指出,近年来,资方负担薪资外的劳动成本,包括劳健保费率不断提高,最低工资的审议结果,对企业的影响深远,因此《最低工资法》的立法条文应符合产业发展,才能确保会议结果具代表性。
为确保会议结果具代表性,汇整工总、商总、工商协进会对《最低工资法》草案的建议,主要聚焦在第6、第10及第11条。
草案第6条,是有关「专家学者四人」的遴选,是明定由劳动部遴选。工商团体认为,若皆由劳动部遴选,怕都会站在劳方立场,如此再加上七位劳方代表,就会超过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门槛,也会导致「最低工资的审议不具意义」。因此建议,专家学者的人选,应由劳动部、经济部分别推荐,以确保公平性。
草案第10条,是有关「应参採指标」与「得参採指标」。在应参採指标上,工商团体建议,在「消费者物价指数年增率」外,再增加「国家经济发展状况」。
在得参採指标上,工商团体建议,将「劳动生产力指数年增率」删除,增加其他「劳动成本增加情形」。工商团体指出,劳动生产力的增加,并非只有劳方的贡献,况且,《最低工资法》多适用于边际劳工,将边际劳工的劳动生产力和高阶、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生产相加去做平均计算,并不妥适。
同时,工商团体也建议,将「家庭收支状况」及「最低生活费」删除,理由是因为属于社会福利,不应将其责任加诸于雇主。
草案第11条,是有关召开审议会,草案明定「如未能就审议案达成共识,得经出席之委员1/2以上同意议决之」,工商团体忧心有所偏颇,因此,建议改为「得经出席之委员2/3以上同意,续召开第二次审议会审议之」,不宜直接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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