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井真理佛堂纵火案二审改判理由,主要是依两公约施行法考量被告行为时,受到「反社会人格障碍症」影响;但一审却以《精神卫生法》已将此症排除在精神疾病外,并认为如果符合公政公约「最严重罪行」,且遵守公正审判程序,仍可判死。对照双方见解,一审判决死刑理由,早预料二审会以此让曾文彦逃死。
台南高分院认为,曾文彦从幼年到成年被诊断具有严重的过动症,还伴随发展迟缓、社会反抗症、混和型情绪障碍、行为规范障碍症,进而演变成反社会人格障碍症的人格疾患。但台南地院一审委托成大医院精神鑑定,也明指曾文彦纵火时,「反社会人格障碍症」特质具关键性影响。
依两公约施行法、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曾文彦虽经鑑定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但不符刑法19条减刑规定,仍有「严重社会心理障碍」导致影响行为的情形,因此做出有利量刑。
不过,二审以曾文彦犯案是受反社会人格障碍症影响,并引用两公约施行法替他「逃死」的见解,早被一审在判决书中点破。
一审判决书中强调,曾虽被判断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症」,但《精神卫生法》并不认为此症属精神疾病的范围,不能因曾文彦具有这样特质,就视为有精神疾病。因曾文彦纵火犯罪时,全都自主策画,并具掌控执行的决定及能力,不符减刑规定。
此外,两公约施行法公布生效后,其中的公政公约虽揭示「废除死刑」的目标,迄今国内未达共识,也未经立法废除死刑规定,因此法院量刑自应依法审判,不得径行排除、迴避死刑规定适用。况公政公约揭示死刑判决是「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只要遵守公正审判,还是可以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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