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外流,行政院会昨天通过《国家安全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增订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经济间谍罪」,并针对大陆企业绕道第三地来台从事投资活动提高罚则,违反者最高可处12年徒刑、併科1亿元罚金,未遂犯也可开罚。同时增订「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最高处10年有期徒刑、併科5000万元罚金。
行政院长苏贞昌在院会中指出,高科技产业是台湾重要经济命脉,近年来,红色供应链渗透台湾产业情形愈趋严峻,以各种手段磁吸我国高科技人才,窃取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并刻意规避我国法律规范,未经许可在台从事业务活动,或假借他人名义,违法来台投资等情形,对我国资讯安全、经济利益、产业竞争力与国家安全等,造成相当危害。
此次修法重点包括,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经济间谍罪」;为境外发展组织,及为境外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的行为案件,其第一审分别由高等法院或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管辖;违反《国安法》犯罪案件得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
另外,受政府一定程度委托、补助或出资从事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者的赴中审查;草案也明确化大陆企业绕道来台从事业务活动提高罚则,以及违法大陆企业及中资来台人头罚责。
法务部表示,此次增订「经济间谍罪」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且明定法院得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重惩不法并能速审速结,以巩固我国产业之竞争优势及更周延保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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