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以提升裁判品质为由,要求各级法院院长每月抽阅所属每位法官一篇裁判书。此举涉有侵犯审判独立之虞,至少也是公然扩张司法行政权,引发许多质疑;虽然司法院解释「发现裁判明显违误,在不影响审判独立之限度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承办法官」,但仍引来更多忧虑!

此一政策若防弊不足反让法院院长有其机会,以「认有明显违误,提醒注意改进」而影响审判独立;亦即各级院长「提醒注意」时,也容易变成利用职权进行「关说」!虽然,司法院重申「涉及认事用法的审判核心领域,院长即使有不同看法,也不得告知承办法官。」但这原是宪法「审判独立」的基本认知,有必要藉此告诫各级院长吗?

又各法院院长如何使用「适当方式告知承办法官」?若无一定的标准可循,何谓适当?若不适当该如何补救?这是一个难以拿捏的政策,司法院制造出一个巨大的灰色地带,是要控制各级院长或法官吗?冒着涉有侵犯审判独立之虞,也冒着让各级院长深陷法官挑战的风险,这样的司法改革值得吗?

司法院此举虽是针对案件审结后上网公告的裁判书,由院长随机抽阅。惟目前法官判决都已上网公告,又何需命令院长必须提示法官,且「品质不佳的法官升迁将受影响」,若将「品质」作为考核法官的标准,司法院还声称不致破坏司法独立,如何令人相信?

宪法明文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照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为此,宪法第81条更进一步规定:「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皆为维护司法权独立,给予法官特别的保障。如果法官审判时仍恐惧政治力或外力的压力,司法独立也就无从实践。

此外,我国为了补救「判决缺失」,尚有三审制度、再审制度、非常上诉、合议制度,以及最近实施的「宪法诉讼程序」;更有《法官法》评议制度的监督、监察院纠弹监督,及外在协会举发监督等。虽说各级法院院长行政监督最为直接,但若过度强制让少数高层阅卷,则会让上述眾多制度形同虚设。

事实上,司法院要精进法官个人的裁判品质,仍有其良善之策,例如「独任法官」之外搭配「合议」法官参与审阅;或重大争议裁判案件,庭长、院长得召开5位资深法官公开合议审阅,但只能提供指正意见,而且不得「涉及认事用法的审判核心领域」,这样至少可以改进法官判决恣意不当的情形。当然,修正《法官法》强化法官评鑑委员会的功能,让乱判的法官接受评鑑也是可行之道。

我们绝对支持司法改革,也赞同各级法院院长勇于任事,但应从上述制度及《法官法》评鑑改革着手,若仅一味实施「裁判品质提升方案」,造成法官、院长与司法院严重对立,并非法治社会之福。(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华人权协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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