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速滑冰女将黄郁婷穿大陆队服的争议风波,北京冬奥台湾代表团总领队陈士魁表示,将在4月冬奥检讨会议中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惩处与如何惩处。但是风波并未止息,反而引发行政院注意,院长苏贞昌认为黄郁婷行为极为不当,已要求教育部、体育署针对黄郁婷不当言行进行调查,并为适当之处分。总统府也发言关心,支持处分。我们无意在此论断是非,但要提醒政府注意,奥林匹克精神究竟是什么?政府对所谓国手的法律关系究竟为何?

依《运动员权利与责任宣言》,运动员参与运动与竞赛,不受种族、肤色、宗教、年龄、性别、性倾向、残疾、语言、政治倾向、国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的歧视。拥有隐私权,保护个人资讯;拥有言论自由;并可主张正当程序,有权要求由独立公正的小组于合理时间内举行公平听证,并要求公开听证与有效救济的权利。

为促进与保障国民之体育参与,健全国内体育环境,推动国家体育政策及运动发展,政府制定了《国民体育法》。竞技运动虽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办法,规范培养方式、规画、经费编列、运动选手权利义务及其他应遵行之事项。但国家代表队教练与选手之选拔、培训及参赛有关事项,由特定体育团体依公平、公正、公开、专业之原则办理,国家代表队教练与选手并非与政府有公法的从属关系。竞技运动纯属民间活动,而与政府统治权无关。

中华奥会应本奥林匹克宪章赋予之专属权利及义务,办理事务、办理原则、方式、所生争议事项及处理程序之规定,依私法人自治原则由中华奥会自行拟订。政府仅以监督管理的立场,面对特定体育团体与教练选手。

凡是选手、教练违反运动规则;选手或教练参加代表队选拔、训练、参赛资格、提名或其他权利义务;选手因个人与第三人间,或特定体育团体与第三人间赞助契约所生之权利义务,都是依据体育团体自行拟订之规定办理。政府机构没有跳出来指挥评说的立场。对于特定体育团体之决定不服,尚且可向该团体申诉不服;不满申诉决定者,尚可向体育纷争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特定体育团体不得拒绝。

国际赛事即是用运动仲裁院来解决纠纷,而不经由法院。运动比赛关系群眾心理,处理不当可引起高亢反应,甚至酿成事故。1969年,萨尔瓦多与宏都拉斯因世界杯足球赛纠纷,引起两国全面战争。诉讼是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但《国民体育法》舍诉讼而就仲裁。根本的原因就是要把国民体育或竞技运动从国家公权力中分离出来,避免政府因运动赛事引发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国民体育法》有如此明白的规定,政府对体育场域发生之争议,适合挑动国民情绪,任意表态要处罚国手吗?

(作者为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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