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场次由许慈美署长主持,延续许署长于致词时提到考量现行税制已订有地方政府可订立差别税率,加上城乡差距,情况不同,由地方政府依据地区特性订定差别税率应比由中央统一订定囤房税为佳。

报告人高雄大学兼任助理教授曾邑伦以「囤房税可否降低房价」为题,表示囤房税本质上即为房屋税,提高税率确实可以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是否可以达成抑制房价之目的,则有待讨论。

房屋税是财产税,财产税理论与实务都存在争议,课徵财产税必须考量环境因素作有效调整,以免影响财产税稽徵的品质,而财产税是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然财产税极易引起纳税义务人的反感,因此财产税税务行政管理的效率,更形重要,无效率的税务稽徵程序将导致财产税课徵妥当性受到质疑,甚至其合法性受到挑战,进而形成违反租税公平与降低稽徵经济效率的问题。

现行稽徵实务已因税率过高,而导致评定现值过低,如降低税率后调高评定现值,即可以课徵到相同的税额。财产税除取得财政收入目的外,更应符合社会期望及租税公平、稽徵效率,如此才能使财产税的课徵更具合理性。

对于房价的抑制虽为当前重大社会政策问题,但仍需考量其公平性及比例性,目前社会氛围下,对于持有房地超过一定户数的人均课以最高级距的房屋税,先不论是否确实可以达成抑制房价的社会目的,在租税公平性上,即产生争议;因单纯的房屋户数并不可以反映房屋的价值,更不可能因持有房屋户数较多,而增加房屋每年的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户及多户的纳税义务人,一律课徵最高级距的房屋税显然不公平。

再者,房屋税的部分极容易在交易时转嫁予买受人,是否确实可达到政策目的,仍有疑义。最后,房屋税虽可增加多屋者持有成本,但仍宜搭配其他金融手段,例如贷款成数及利率的限制。

与谈人林家祺教授则从财政目的或政策目的,思考提高房屋税率是否可以降低房价实现居住正义?林教授藉由拉弗曲线(表达税率与税收之间的一条曲线),分析随着税率提高,税收将增加,但到达某一满足点税率之后,该税率增加税收反而减少,有效税率应低于该满足点的税率。林教授从税率是否达满足点、现行税率是否足以令多屋者释出房屋来分析,认为税率未达遏止满足点,恐无法令多屋者释出房屋,而应从整体思考房屋政策。许署长于总结时提出财政部积极推动房屋税税基合理性,如金门县、彰化县过去从民国73年后就未调整房屋税税基中的「房屋标准单价」,在财政部的督促下均已调整,让房屋税能更真实依房屋价值课税,实现租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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